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上诉人京山华麒电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雷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8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2021)鄂08民终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页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雷”补正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雷”。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俊

审判员 王小云

审判员 马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孙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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