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学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居民,住蓟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代红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住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学宝与被执行人代红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17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刘旭偿还王学宝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本金及利息分4笔给付,2019年9月1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20年3月1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20年9月1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21年3月10日前偿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 492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刘旭负担。(2020)京0117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代红月对(2019)京0117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确立的刘旭偿还王学宝的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代红月负担。代红月和刘旭未按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王学宝先后两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分别为(2021)京0117执1020号和(2021)京0117执2231号。(2021)京0117执1020号案件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标的额122.6092万元。本案于2021年4月1日以(2020)京0117执2231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代红月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学宝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答辩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代红月名下位于平谷区平谷镇园丁小区×号楼×层×号的房产,本案为轮候查封,该房屋被本院(2021)京0117执2929号案件首封;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代红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后表示,除已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将关联案件合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代红月名下位于平谷区平谷镇园丁小区×号楼×层×号的房产,拍卖款共计169.4万元。因该房产有抵押以及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扣除抵押款后,本院按比例进行案款分配,偿还王学宝诉讼费、保全费2.2939万元,偿还王学宝借款24.1992万元。 关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学宝与被执行人代红月协商一致,代红月于2021年9月30日起,每月的最后一日从工资收入中支付王学宝1100元,直至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扬 审 判 员 原婷婷 审 判 员 王兰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