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智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化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智慧、陈文罚金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文可供执行的财产房屋一栋,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智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邹人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旭星 书记员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