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
被告: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八家村*组。
被告: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回隆居委会*组。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诉被告易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胡某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胡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