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

被告:易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八家村*组。

被告: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大盛镇回隆居委会*组。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诉被告易某、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8月3日,原告胡某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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