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新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况淼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新琪与被执行人况淼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况淼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况淼生银行存款2955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其他等额价值财产(股票、基金、车辆、房屋所有权、投资收益、债权、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合伙收益、住房公积金、保险收入及各种补偿款等),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建新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