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富蕴县德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于显勤,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吴双林,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富蕴县德成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在富蕴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2执319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173,538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众志恒业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在富蕴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2执319号执行案件中的案款173,53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