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1,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坤,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邱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吴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吴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吴某2、吴某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华,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某2、吴某3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一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候军欣,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快,上海刘加快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伟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邱某某、吴某2、吴某3,第三人上海港开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龙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继承徐汇区XXX路XXX弄华浜家园XXX期XXX号XXX层XXX室房屋、XXX路XXX弄盛华景苑XXX号XXX层XXX室房屋(以下称盛华景苑房屋)。被告吴某2、吴某3表示,吴志信对盛华景苑房屋享有权利,并已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所有权确认纠纷),要求确认吴志信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因诉调未果,本院于2020年6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该案件【案号:(2020)沪0104民初13851号】。本案的审理应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