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立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郭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陈美菊(郭磊的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施傅森(郭磊的女婿),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梁太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立平与郭磊、陈美菊、施傅森、梁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02执恢596号案件的执行。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