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富蕴县盛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夏治攀,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富蕴县盛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2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32444.25元。本案立案执行,已执行到位163180元,剩余案款169264.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开户账户中无存款,且均已做冻结,其名下无证券、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执12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金祥 审判员    翟光辉 审判员    张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尔兰 书记员    阿依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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