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耀,山西弘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9)晋7102民特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7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五十七万七千一百七十四元零角五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余丽霞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