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与被执行人狄秀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沪0118执7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广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