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周关锋,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冯成,男,汉族,住商洛市。 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富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盗窃罪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刑终20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应缴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王鑫应缴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周关锋应缴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冯成应缴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杨波应缴罚金6000元;追缴五个被执行人涉案赃款127539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应缴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王鑫应缴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周关锋应缴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冯成应缴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杨波应缴罚金6000元;追缴五个被执行人涉案赃款127539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赵二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泽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