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周关锋,男,汉族,住富平县。 被执行人冯成,男,汉族,住商洛市。 被执行人杨波,男,汉族,住富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盗窃罪一案中,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刑终209号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应缴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王鑫应缴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周关锋应缴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冯成应缴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杨波应缴罚金6000元;追缴五个被执行人涉案赃款127539元。

本院查明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村委会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王鑫、周关锋、冯成、杨波的银行账户、互联网金融账户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件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应缴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王鑫应缴罚金15000元、被执行人周关锋应缴罚金13000元、被执行人冯成应缴罚金8000元、被执行人杨波应缴罚金6000元;追缴五个被执行人涉案赃款127539元。本次执行实现债权数额为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彦文 审判员  王军洲 审判员  赵二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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