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国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王坤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王洪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胡金芳,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国丽与被告王坤录、王洪建、胡金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郭国丽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国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郭国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郭国丽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桂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