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仇凤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马站社区村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2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马站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庙山镇马站社区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庆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