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梨树区。
被告:李举,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鸡西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军办仲兴委。
负责人:董华刚,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娜与被告李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本院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地址确认书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同时以微信方式通知原告开庭时间,原告均未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林娜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