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桃江县。 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军,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志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20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约定年利率9%、借款期限24个月,即于2022年4月28日到期。履约过程中,申请人按合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按月付息义务,截止2021年9月13日,尚欠申请人利息27499.8元。为此,申请人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明细表、贷款本息余额表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27499.8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志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7499.8元。 申请费163元,由被申请人刘志兵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韶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范 丹 书 记 员 温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