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大同市人,现住大同市。 被申请人:杨某,1966年9月7日,现住怀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的司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杨某所有的×××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25日。 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建华
裁判日期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