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慧,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刘辉,女,****年**月**日出生,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慧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慧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已给付原告欠款,原告刘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慧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国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毕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