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海龙,男,1958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被执行人:张孟亚,男,1965年06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海龙与张孟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81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孟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红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