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B座8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580996800E。
法定代表人:丁增敏。
被告:王小滨,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审理经过 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山曹妃甸工业区港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雪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