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卫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徐国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000059760624XH。
负责人:连振华,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高卫红与被告徐国旗、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高卫红撤回对被告徐国旗、河南省农业机械化协会的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