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牛世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执行人:魏丽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牛学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魏丽平与牛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牛世琳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牛世琳称,异议人就贵院在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15834号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牛学新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人寿保险费。因被执行人无力支付2019年后的投保费,为不致该保单失效,案外人征得原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同意,2020年将投保人变更为案外人,且向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支付2020年保费4200元,现贵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应退还案外人支付的保费。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魏丽平与牛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豫01民终15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二、牛学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魏丽平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5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分别自2017年3月19日、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2日、2017年4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魏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魏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18)豫0182执33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保单号为ZHZ021EL1333422的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冻结期内不允许上述保险退保,保单所产生的红利和生存金一并予以扣留,冻结期限五年”。 又查明,被执行人牛学新投保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盛世长虹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牛学新。2019年11月6日,投保人由牛学新变更人为其女儿牛世琳,被保险人为牛学新。2020年11月16日,牛世琳为牛学新支付该保险保费42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牛学新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及时、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留其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收益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至于异议人请求返还其为被执行人支出的保费,该申请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牛世琳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新乐 人民陪审员 董国俊 人民陪审员 王洪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郑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