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柳六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陈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柳六英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按约归还原告借款5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柳六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柳六英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定于2019年12月10日归还,特立此据”。本案原告实际交付借款为55万元。现借款已逾期,被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交付借款,被告应按约定返还借款。被告未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柳六英借款550000元,并以5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陈波负担。
原告柳六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审判人员 审判员丁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