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全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执行人:曹生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胡朝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曹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 被申请执行人:胡朝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泌阳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苏全来与被执行人曹生利、胡朝方、曹遂生、胡朝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定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车管、银行等机构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9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2月14日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00元,经申报国家司法救助批准救助90000元,对未救助的330000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后本院执行到位曹遂生标的款100000元,曹生利标的款150000元,胡朝方标的款100000元,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恢复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关于苏全来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永宏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张怀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 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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