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094736573。
负责人:毛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银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龚玉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万州分公司)与被告龚玉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万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银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玉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联通万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通信费、违约金、催收相关费用共计1821.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使用×号码,该卡的套餐为畅爽全国冰激凌套餐398元/月,生效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被告未按月支付原告通信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龚玉平未作答。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约定:1.被告在原告处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使用×号码,该卡的套餐为畅爽全国冰激凌套餐398元/月,生效日期为2017年7月10日,套餐包含国内语音拨打分钟数不限量,赠送来显,国内接听免费;2.靓号预存款200元,用于抵扣号码月通信费用,靓号协议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在网60个月,协议期内承诺月通信费296元;3.合同还约定了相关的优惠标准和违约责任。自2020年8月起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通信费用,截至2021年1月尚欠原告电信服务费1679.3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电信服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电信服务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信服务费1679.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违约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42.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龚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分公司电信服务费、违约金共计182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龚玉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