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渭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东风镇。现住渭南市临渭区。

被执行人:黄江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华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黄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汪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对黄江波的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冻结黄江波的其中一个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陕0582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姜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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