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枝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现住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湖南屈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冷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邓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枝花与被告冷俊、邓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陈枝花诉称,2020年5月6日,原告与湖南求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原告于2020年5月8日依约将50000元定金转入合同指定账户,并按合同要求提供了申报所需材料。至合同约定期限届满,被告方仍未申请资质成功。2020年12月份,双方在通话时,被告明确拒绝代理申报工作,并同意退还原告50000元定金。原告随后一直向被告催讨,发现湖南求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注销,原告只能将湖南求创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冷俊及代理人邓翔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解除2020年5月6日《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2、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并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5月6日,原告陈枝花(甲方)与湖南求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的《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中第八条争议解决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名为:“甲方:陈枝花,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该协议管辖条款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同上载明的甲方地址为邵阳市北塔区状元洲街道阳光花园6栋1单元202#,双方在合同中对甲方所在地的约定具体、明确,合同载明的甲方所在地并非原告户籍地,故本案应由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