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

法定代表人王素军,男,任马首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被告马艮全,男,汉族,现住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马艮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晋中市寿阳县朝阳镇马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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