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锡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彭汝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彭永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彭银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锡桂与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湘1021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自愿支付原告陈锡桂工程款188400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8年9月30日之前支付80000元,余款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自愿从自2018年1月1日起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向原告陈锡桂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全部还清。上述调解协议生效后,由于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未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锡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陈锡桂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在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无证券账户。于2021年5月10日向桂阳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桂阳县住房公积金、中国人民保险、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5月8日、7月22日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上发起两次次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锡桂,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对被执行人彭汝成、彭永辉、彭银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金额为188400元,执行费2726元,已经执行到位标的3194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7932元,全案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9日,本案尚有标的18793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