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唐学勤,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邵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罗宜燕,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怀铁检刑检刑诉(2021)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学勤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21年4月3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早春、被告人唐学勤及其指定辩护人罗宜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被告人唐学勤驾驶蓝色三轮电动车至原怀化西站,先后三次从怀化车务段怀西运转车间库房盗窃钢板防溜铁鞋(止轮器)69只,价值人民币5956.77元。被告人唐学勤将钢板防溜铁鞋全部销售给刘某2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900余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钢板防溜铁鞋48只,已发还失主单位。被告人唐学勤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年罚金一千元,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学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怀化车务段的报案材料,证人刘某1、刘某2、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及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唐学勤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追回的被盜钢板防溜铁鞋照片,视听资料,怀化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学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唐学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学勤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唐学勤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失主单位造成的损失,应予退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唐学勤及其辩护人无异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唐学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唐学勤退赔怀化车务段21只钢板防溜铁鞋损失一千八百一十二元九角三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秋菊
书记员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