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执行人:余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景德镇市昌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朱华东杰与被执行人余志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983民初3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志平生至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志平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0000元(含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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