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石高成,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石运学,又名石海芳,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镇远县。

审理经过

被告人石高成、石运学犯盗窃罪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622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的:被告人石高成、石运学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刘洪江。因石高成、石运学至今未履行退缴义务,本院综合审判庭刑事组移送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31日扣划被执行人石运学在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古支行存款200元,于2021年8月31日退赔被害人刘洪江。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22执11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31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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