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广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郝子连,男,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余项不详。 被告:郝陆,男,汉族,住址同上,余项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广宇诉被告郝子连、郝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广宇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广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广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厉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