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宏伟,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9号。

被执行人: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虎,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63号鼎盛时代大厦13层1314号。

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洛石石棉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跃进。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创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勇。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隆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念子。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博达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韵龙。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商医路25号。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同力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建工集团洛石石棉瓦有限公司、洛阳建工集团创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隆基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建工集团博达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豫12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9732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许普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17年7月2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登记豫C×××××号丰田牌车一辆,9月28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股票、债券等信息。

3、2017年7月24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17年11月6日,本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罚款50000元。

5、2017年11月7日,申请人投保执行悬赏保险,期限为一年。

6、2017年1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创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勇司法拘留15日。

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共计向申请人刘磊履行标的298165.7元。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已查封的车辆,暂未发现车辆下落,未能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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