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吕俏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俏雷因与被申请人王许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1127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冀1127民申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吕俏雷以被告身份信息错误,王许光(身份证号1311251994××××××××)并非真正的欠款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吕俏雷起诉的王许光(身份证号1311251994××××××××)并非真正的欠款人,吕俏雷撤回原审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准许吕俏雷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20)冀1127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466元、财产保全费48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466元,共计1412元,由再审申请人吕俏雷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春栋
审判员 陈琳琳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