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红亮,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居住地山东省广饶县。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程鹏,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东营某某人民检察院以东开检一部刑诉〔201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红亮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宝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红亮及其辩护人黄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红亮自2019年1月份至6月份期间,在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实施盗窃作案11起,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5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1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14元。

2、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张某的电动车电瓶一组,销赃得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58元。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9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元。

4、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42号楼楼道内盗窃宗某的电动车电瓶一组,销赃得款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10元。

5、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1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6元。

6、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9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18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12元。

8、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销赃得款180元,盗窃曹某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8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电动自行车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红亮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后,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聂红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盗窃曹某电动车的事实构成犯罪中止,且未造成损害,应免除处罚;2、盗窃秦某电动车电瓶的犯罪事实,盗窃物品价值应扣除被告人更换到被害人电动车上的电瓶价值;3、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检察机关建议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偏重,应予调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电动车、电动车电瓶等物品。经价格认定,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5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14元。

2、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张某的电动车电瓶一组。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60元、498元。

3、2019年4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52元。

4、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42号楼楼道内盗窃宗某的电动车电瓶一组。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73.5元、436.5元。

5、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36元。

6、2019年6月份,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

7、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12元。

8、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聂红亮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盗窃曹某的电动二轮车一辆。盗窃后其离开地下车库,后发现有人,便将该电动车弃于该小区16号楼负一层地下室。后曹某在该处找到其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电瓶价值为人民币712元,被盗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576元。

另查明,2019年6月20日,东营市某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民警在东营市晨光网吧将被告人聂红亮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红亮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某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杨某、张某、夏某、秦某、宗某、赵某、高某、李某1、吕某、曹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东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电瓶购置发票、收据、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红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5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聂红亮盗窃秦某电瓶的价值应扣除被告人更换到被害人电动车上的电瓶价值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盗窃数额即被盗财物的价值,本案中经价格认定,秦某被盗电瓶价值为373.5元,本院予以采信。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第八起指控,被盗物品已脱离失主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被告人的控制之下,盗窃行为已经完成,对辩护人提出的该项指控系犯罪中止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弃电动二轮车已被失主曹某找到,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聂红亮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聂红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聂红亮分别退赔被害人李某2经济损失1414元、杨某经济损失460元、张某经济损失498元、夏某经济损失252元、秦某经济损失373.5元、宗某经济损失436.5元、赵某经济损失536元、高某经济损失600元、李某1经济损失712元、吕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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