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文兴南路35-10号楼E。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该物业公司园区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葫芦岛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葫芦岛联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