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男,汉族,住会宁县。
被告:夏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与被告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劳务工资9200元及租房费用400元,合计9600元。2、被告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造成的各项损失。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原告赵某在被告夏某工地砌砖,报酬按每方160元计算,原告支付了2000元,剩余9200元未付;因被告承诺为原告提供租房,但是在施工结束后,被告未文付原告居住租房的租金,原告帮被告支付400元,被告共欠原告9600元。在原告多次索要工资时,被告给原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1年6月1日前还清;若未按时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从6月1日期按国家法定贷款利息计算给予结算。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被告辩称
被告夏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时,确认欠款金额属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原告赵某受被告夏某雇佣在其工地砌砖,双方约定报酬每方160元。施工结束后,原告支付了部分报酬,乘余9200元未付;同时原告替被告支付400元房屋租金,合计9600元。2020年6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赵某在我工地砌砖工资总共9600元,其中,租房费用400元,大写:玖仟陆佰元整”,欠条中还注明:“以上所欠工资在2021年6月1日前还清;若按时不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从6月日起按国家法定贷款利息计算给予结算”。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夏某之间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9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的银行利息,因被告向原告做出承担逾期利息的承诺,本院予以支持,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3.85%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因诉讼造成的各项损失,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金额,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某劳务工资9600元,并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9600元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