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修文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修文县龙场镇翠屏东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左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坤,该局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黄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行他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0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修文县卫生健康局申请执行黄敏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黄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1、缴纳罚款1000.00元;2、负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诺:自2021年07月起,每月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缴纳罚款。现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且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黔0123执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