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创民,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杨智,男,****年**月**日出生,住三穗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游创民与被执行人杨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24民初13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到期劳务款15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杨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智在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木兰商业广场)D3栋1-3-1号有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2012xxxxx,面积125.9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智在三穗县八弓镇林园路(木兰商业广场)D3栋1-3-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2xxxxx,面积125.95㎡)。
二、在查封期间内,该财产由被执行人进行保管,但不得转移、变卖,不得对被查封财产另行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