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理人: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池区百塔跆拳道培训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花园1号楼213、214。

经营者:章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琦,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贵池区百塔跆拳道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百塔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被告百塔培训中心的经营者章佩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宏武、章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教育培训合同于2020年7月2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培训费10000元;3、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8490元并在被告处学习跆拳道,被告处的卢教练负责教学,2018年6月10日原告又缴纳培训费11310元,并与被告签订《中国龙脉传奇国际文武教育集团会员合约》,被告承诺培训时间为3年直至原告考取黑带为止,并保证由卢教练教学。2019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违反教学规定,频繁更换教练,使原告的学习兴趣下降,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向被告交涉该问题,被告答复由馆长教学,后被告未履行该约定,教练依旧更换频繁,教学水平停滞。原告法定代理人不断要求整改,却被被告踢出学习群,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使得原告无法达到取得黑带的合同目的。综上,被告的行为代表着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未完成课时的学费应予返还,被告预先收取培训费的行为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原告缴费后的学习课时情况,主张返还10000元培训费。虽双方约定了非被告原因学费概不退还,但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被告的收费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班办理的规定,一次性收取了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的费用,因教育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全面履行合同,故合同应当解除。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百塔培训中心辩称:一、不同意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原告要求确认解除合同于2020年7月2日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6月10日,双方签订的合约约定包教包会,直至原告考取黑带段为止。合约签订后,我方依约履行培训义务,目前原告符合考取黑带的条件,现原告单方无故要求确认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违反诚信原则,且无法律依据。二、原告要求退还10000元培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考虑到原告是老学员,所以签订案涉合约时已经扣除了原告之前缴纳的学费。由于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愿意参加黑带考级,致使合约约定培训成果无法完成。合约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履行培训义务,对原告进行培训教育两年跆拳道,使得原告从初级一直考到高级,并符合考取黑带的条件,在此期间还为原告垫付了考级费用3600元。即使合同解除,我方也无需退还培训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合约,一经报名缴费,非本馆原因学费概不退还。该合约由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三、原告所述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我方并不存在频繁更换教练,且管理有序。至于原告陈述学习兴趣下降,这是原告自身学习态度问题。原告法定代理人被踢出学习群,系原告法定代理人在学习群中发一些与学习无关的言论,影响了正常教学。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踢出群,并未违反教学约定。国务院管理规定是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出台的,我方预先收取培训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行业习惯。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5年开始在被告处报名参加了被告的跆拳道培训课程,2018年6月1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甘某与被告签订一份《中国龙脉传奇国际文武教育集团会员合约》,约定为原告办理黑带续费,报名费用19800元,因原告前期已交8490,实收原告11310元,安全条约中约定一经报名缴费,非被告原因学费概不退还,甘某与被告分别在上述合约上签字确认。合约签订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培训,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于2020年5月份复课,复课后原告仅参加了一次培训。原告在培训期间通过红黑带级别考试并于2020年8月9日获得中国跆拳道协会级位证书一级级位。现原告因被告频繁更换教练并将原告法定代理人甘某踢出家长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并退还10000元培训费,被告不同意解除合约,以致成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国龙脉传奇国家文武教育集团会员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自合约签订后依约履行了教育培训义务,原告在被告处学习并已经取得了红黑带一级证书,虽合约约定了缴费后非被告原因不得退款,但教育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信任是双方合作的基础,当一方不再履行时即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现原告对被告的教育培训服务不满意,要求解除合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合约自2018年6月起已经履行了很长时间,且双方约定的是将原告培训至黑带级别,而原告现在的跆拳道水平已经至红黑带一级级别,下一个级别即是黑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培训费的请求过高,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及原告现在的学习进度,酌定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王某于被告贵池区百塔跆拳道培训中心签订的《中国龙脉传奇国家文武教育集团会员合约》解除;

二、被告贵池区百塔跆拳道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培训费2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