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舒军。
申请人:张再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申请人舒军、张再先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2021年8月3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21)湘0981民诉前调2034号调解协议如下:一、截至2021年8月31日,张再先尚欠付舒军货款本金14800元;二、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张再先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货款14800元,若张再先未照本协议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舒军有权就未偿还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舒军、张再先于2021年8月31日经沅江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湘0981民诉前调2034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