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崔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李源韬,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礼洪岩,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崔岩与被执行王言、礼洪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81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言、礼洪岩二人在土城乡××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禁止流转,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洋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安永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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