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对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李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68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682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书中1页第15行“王建伟因涉嫌刑事犯罪”补正为“李少杰因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