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1617157560。住所地扶沟县农牧场。
经营者:李文华。
被告:杜永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周雪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与被告杜永宾、周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于2021年8月20日以准备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扶沟县海洋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扶沟县海洋门业撤回对杜永宾、周雪梅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扶沟县海洋门业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