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盐矿社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张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刚,河北当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学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学礼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0000元(包括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张学礼的垫付款283400元),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张学礼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500000元(包括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张学礼的垫付款283400元);

二、准予查封申请人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座落在津市市盐矿路(湘澧盐化)办公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津房权证城南字第0××8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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