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审理经过

刘某起申请执行王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某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东升给付案款12 181.26元;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19 331.26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起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某起申请执行的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刘某确认,被执行人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某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起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刘某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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