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某1,男,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申请执行人:沈某2,女,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被执行人何小妹,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竹桐村大村屯*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沈某1、沈某2与何小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理财产品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人民币36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覃 艳 审判员 罗水祥 审判员 严敬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