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蔡兴运,男,****年**月**日出生,重庆市云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以(2016)川01刑初22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元(终结本次执行)。同案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川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30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于2021年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晓飞、谢永建出庭履行职务,德阳监狱委派冯颖、宋君到庭履行职务,罪犯蔡兴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四川省德阳监狱认为罪犯蔡兴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提请减刑幅度适当,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兴运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奖罚情况统计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兴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兴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