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兴畅鑫纸箱厂,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崔郭庄村西。
经营者:刘龙海。
被告: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兴顺街西。
法定代表人:谢宏泽,任经理。
审理经过
海兴畅鑫纸箱厂与河北长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海兴畅鑫纸箱厂原2021年7月19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600元,并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海兴畅鑫纸箱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兴畅鑫纸箱厂担负。